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金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金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杜**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21)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是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收取上诉人的租金后,占用上诉人租赁的近两亩土地建造大棚,经人协调被上诉人同意免除上诉人五年的租金作为赔偿,并已实际履行了两年,相安无事。引发本案纠纷的原因是两年后被上诉人又要无偿收回全部土地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才昧着良心编造个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谎言提起诉讼的。经两级法院长达两年半的审理共作出了两裁、六判,到本次(第八次)判决真的把“违约”的帽子扣在了上诉人的头上,不但判决上诉人按原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租金,还以上诉人违约为由判令解除合同。被上诉人颠倒黑白的目的如愿以偿,但实难让上诉人接受。一、本案中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的基本事实如下:2015年10月8日,经中间人叶修鸿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本文书还有6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