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六洲国际赛马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阿某的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马**、加迪拉吉克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阿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案涉事故发生在星期六,是休息时间,阿某参与教练赛马而摔伤,应当追加参与赛马的两个教练查干巴依、巴依尔为本案当事人,六洲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费用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阿某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阿某辩称,其受雇于六洲公司,赛马场马匹的管理与饲养不区分时间。事故发生时,其正在进行赛马的训练,因此六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案涉两名教练也受雇于六洲公司,不是本...(本文书还有4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