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2008年1月29日,原告配偶施雪文向被告转账5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43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未及时还款,于2010年1月30日签字确认借款续期至2010年12月底。2011年3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