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房**、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39425元(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8日,计算方式:41.5个月×月利率2%×47500元),共计86925元;2.全部涉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3日,二被告因购车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4500元,共计54500元。二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于2016年11月23日还清,并将其×××小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原告持有以作抵押,二被告于同日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付,二被告于2017年12月还款30...(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