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付*诉被告沈阳维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宋奕嬴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付*诉称,2019年10月29日,患者付善海系原告孙**配偶,付*之父,付善海因患胃癌,到被告沈阳维康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癌。11月5日行胃癌根治术,术中取胰腺病理活检12块。11月10日患者突发引流管内出血,随机呼吸心跳停止,血压测不出,经抢救后心跳恢复,转入icu治疗。最终患者11月11日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腔出血、胰瘘等,付善海的去世给原告心理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8452元(35112元×17年×50%)、丧葬费20555.75元(41111.5元×50%)、护理费1038.5元(2077元×50%)、交通费500元(1000元×50%)、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14天×50%)、营养费350元(50元*14天×50%...(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