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2.《借条》原件1份。
被告辩称,我是欠了35000元,但是我押了一台车子在原告那*。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20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对该借款予以确认,并口头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4%【即每月1400元】,且被告当时就向原告支付了1400元的利息。之后,因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故导致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法庭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还款,该行...(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