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牡丹江市恒泰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盛世公司)、宁安市兰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兰岗镇政府)、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被告恒泰盛世公司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被告兰岗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00356.08元及利息253807.91元(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共计1154163.99元;2.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王**撤回对兰岗镇政府的起诉,本案合议庭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兰岗镇政府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李**代表恒泰盛世公司与兰岗镇政府签订兰岗村外墙涂料粉刷合同,该工程是兰岗镇政府发包工程,约定每平方米4元,按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定于2015年8月30日竣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如期完成。原告实际每平方米达到13元,被告未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至今尚*900356.08元工程款及。
利息。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恒泰盛世公司辩称,被告将兰岗村的彩钢和外墙粉刷都分包给了本案原告,支付工程款时也未区分彩钢和粉刷,截止本案诉讼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兰岗村工程款888159.92元,经生效判决确认的粉刷面积为69258.16平方米×4元/平方米=277032.64元,其中屋面彩钢工程价款为5...(本文书还有6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