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1004民初****号
民事判决生效后,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黑1004执恢****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祥合公司所有的包括案涉两户房屋在内的四户房屋。
电力公司对查封有异议,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作出(2021)黑1004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的异议请求。
另,2021年7月22日,祥合公司出具《关***小区**号楼不能网签的情况说明》,载明“因拖欠城市配套费、人防基建费,导***小区**号楼迟迟未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祥合公司正在积极协调牡丹江市住建局,申请资质延期,并在资质延期的时间内,加快办理**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争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祥合公司名下房屋,案外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应当审查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电力公司作为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实其符合《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