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与被告衣海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衣海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
权、排除妨害,不得阻挠二原告耕种土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拥有口粮田1.28亩,北邻李*兰(张*)、南邻衣海春、东西邻林带。涉案土地之前由被告父亲衣树成耕种管理,2020年3月,二原告将土地收回,收回土地后,被告阻挠二原告耕种土地,侵犯二原告合法权益,现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衣海清辩称,张**、张**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是适格主体。二原告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无权提出如前诉请。被告基于承包合同对案涉土地享有承...(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