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卫生院(以下简称:二道河子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刘*杰主审、鞠安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润医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于财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一、华润医药公司与二道河子卫生院之间存在真实的药品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药品均已实际交付给二道河子卫生院,二道河子卫生院应依法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双方交易的流程,二道河子卫生院与华润医药公司签署药品销售合同,并由二道河子卫生院主动发起订货,华润医药公司已经将全部货物交付二道河子卫生院处。二道河子卫生院自2011年起即在华润医药公司处采购药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建立合作关系。双方药品销售每年一般进行一次或两次对账,由华润医药公司具体负责二道河子卫生院的业务员韩*负责与二道河子卫生院联系对账,由二道河子卫生院对欠款数额核实无误后在对账函上加盖公章、签字后由业务员韩*返还华润医药公司留存,从2011年至2020年共形成21份对帐函,二道河子卫生院共欠款535,230.95元。
2018年对接的送货司机为:彭**、李**、李*...(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