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13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陈**是“全封闭式陶*中空砖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的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5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在本申请驳回复审程序中,徐复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14年12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924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驳回决定。陈**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采用全封闭结构,对比文件1并未采用这一结构,但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全封闭这一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与权利要求2中均具有保温隔热的技术效果。虽然陈**主张对比文件2容易透风透水,保温性能差,但这一效果并非由全封闭这一特征所带来。在全封闭结构相对于非封闭结构具有更好的保温隔热功能的情况下,为达到这一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据此,陈**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因陈**认可权利要求2中的配方及制备方法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陈**在诉讼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修改,并主张依据该修改文本,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因专利申请人在诉讼中无权对其专利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因此,陈**基于该文本而认为本申请权利3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北京...(本文书还有7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