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房**以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大通龙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大通龙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张**是“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3年12月25日,大通龙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7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3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张**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证据1构成本专利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专利的区别特...(本文书还有4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