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名称为“多用伞头”、申请号为201010174675.x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5月18日,申请人为张**,公开日为2011年6月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修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0年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4,2010年6月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3年4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3、5-6以及说明书摘要。
对比文件1为授权公告号为c*******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9日、名称为“无柄雨阳双用伞”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公开了一种伞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伞头为折叠伞伞头,伞头包括伞面、伞骨1和支撑伞骨3、套筒4和插筒6,其中伞骨1的一端与套筒4外壁连接,支撑伞骨3的一端与插筒6外壁连接,则在套筒4外壁上必然具有支撑伞骨1的伞骨巢,在插筒6上必然具有连接支撑伞骨3的支撑伞骨巢,伞头上活动连接有倒l形头套杆9,头套杆9下部带有弯折卡10,弯折卡10上端与头套杆9之间形成有开口,通过该开口可在弯折卡10内套有弹性头套8,伞头可通过周*的头套杆或头套杆弯折卡内的弹性头套戴在头上,即头...(本文书还有6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