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同源心乳业有限公司(简称源心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4940485号“源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第44940485号“源心”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5522135号“源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源心公司的上诉请求。
源心公司原审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