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必要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必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52788160号“biy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判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一、第29564891号“毕要科技biyao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待其权利基础稳定后再行审理。二、第52788160号“biya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