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号《关于第22508373号“vsasvnte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3.判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一、第22508373号“vsasvntek”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619938号“santak”商标、第7825275号“santak及图”商标、第13988415号“santakarra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均由外文构成,符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的外文商标的构成及设计标准。三、周*没有恶意连续抢注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山特电子公司)的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批准了“vsasvntek”商标“在逆变器、蓄电池商品”予以注册,可见,诉争商标完全是合法合规注册,山特电子公司不应为了独占市场而过度打击竞争对手。四、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与经营,已建立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具有很强的辨识度。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的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5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