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益电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益电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8050916号“生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判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一、第48050916号“生益”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5749262号“生益”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过生益电子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与生益电子公司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三...(本文书还有2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