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山特电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特电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7202356号“城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判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一、第47202356号“城堡”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0478969号“baycastl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7656461a号“citadel”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限定为机房专用空调等制冷设备,且面对特定的消费人群,其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自来水设备的调节...(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