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五八信息技术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八信息技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5299033号“58职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第42339384号“58转铺***.com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并刻意突出了五八信息技术公司核心商标“58”,在主体构成上抄袭、摹仿了五八信息技术公司独创的“58+后缀”主体构成方式。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有多件商标是复制、摹仿“58”和“58同城”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鉴于引证商标二本身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其不应构成对第45299033号“58职教”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二、引证商...(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