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钦州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钦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归还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利息259.49元、罚息3444.30元、复利138.47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2、判令被告刘**赔偿律师费23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0年8月4日通过线上向原告申请“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43000元用于综合消费,原告收到被告线上申请后,经过核实被告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其他资信情况在2020年8月4日向被告放款43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至今拖欠本金43000元、利息259.49元、罚息3444.3元、复利138.4...(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