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13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上诉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天恒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其非原审适格主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是以霍城县锦装世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装世家)发起人身份代表该公司与天恒公司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天恒公司知晓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系锦装世家。由于签订租赁合同时,锦装世家尚未注册成立,公司正式成立后,其与锦装世家均多次向天恒公司表示变更合同承租方主体为锦装世家,虽未取得天恒公司同意。但天恒公司收取锦装世家租赁费并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可推定天恒公司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主...(本文书还有3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