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百度公司在“实地top的空间”刊登“假案冤倒派出所长”的内容不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涉案文章侵害名誉权,百度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向百度公司邮寄了要求公开更正的函件,但百度公司收到后未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原审法院庭审结束后反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而非删除涉案文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百度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百度公司没有刊登传播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是由名为“实地top”的网络用户...(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