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女,198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庭后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李*负担。事实和理由:其对一审判决书认定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的担保承诺:“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或者不愿还钱,我自愿接受还款义务,我愿意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解释定性为“对保证方式没有...(本文书还有2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