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女,1969年1月**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疆大厦(以下简称新疆大厦)因与被申请人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大厦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014年3月25日到期终止,改判新疆大厦无须支付袁**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医疗费7367.12元及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1532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承担。理由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虽然(2014)海民初字第15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新疆大厦2013年8月26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继续履行的是原期限为2011年3月2...(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