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何**对刘**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2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100000元的利息、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100000的利息(以上利息均按照银行间同行业拆借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苑**、袁*系大庆千家汇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家汇公司)、大庆精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睿物流公司)的股东。2019年2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苑**、袁*作出股东会会议决议,苑**、袁*同意转让千家汇公司、精睿物流公司的股权,股权作价440万元,同时约定,转让款归刘**个人所有。之后原告、苑**、袁*于当日与被告何**签订了千家汇公司、精睿物流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千家汇公司股权40%、精睿物流公司股权40%转让给被告、案外人苑**将千家汇公司股权10%、精睿物流公司股权10%转让给被告、袁*将千家汇公司股权50%、精睿物流公司股权50%转让给被告,转让款合计440万元,被告...(本文书还有5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