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上诉人中超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被上诉人旭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超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增加判决旭成房地产公司支付欠款98,442.38元、违约金98,442.38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216,884.76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根据旭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伊宁市住建局验收证明确认质保期应当于2021年11月25日开始起算是完全错误的;二、旭日房地产公司不依照合同约定支付20%的预付款,其是无权也不可能发出发货通知的,旭日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原审认定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完全错误,旭日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却以双方违约,不支持其...(本文书还有4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