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福莱尔公司)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阳福莱尔公司诉称,原告安阳福莱尔公司承揽武汉阳逻水泥有限公司的钢板仓工程后,将少量安装工作交由原告公司员工郑*有承揽完成,被告系郑*有个人雇佣,而非原告安阳福莱尔公司聘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等。而本案中,被告并不受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