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吊车工程款3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该款从2019年7月5日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被告雇原告为其桩基工程吊桩机及钢筋笼,价款为每天1000元,工程共计33天。工程完工后,由于被告无钱给付,于2018年7月4日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于2019年7月5日给原告出具字据为“以前商城工地欠到吊车费本月7月2...(本文书还有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