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菲迪瓦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菲迪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13180号“goldenturbi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决定。其理由为:一、菲迪瓦公司在行政程序及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国际注册第1013180号“goldenturbin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2016年3月8日到2019年3月7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割裂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未考虑菲迪瓦公司的网页信息及产品介绍手册等部分自制证据与经公证的业务往来邮件、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本文书还有4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