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与被告于**、牡丹江中博凯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
金华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于**、中博公司共同返还超付工程款3130000元、利息833745.06元,合计3963745.06元;二、判令于**、中博公司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金华公司给付利息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金华公司与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华公司对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1-3#生产车间进行施工。金华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中博公司,施工过程中因二被告中途停工,恶意讨薪,致使金华公司多向其支付工程款。现经金华公司催要,二被告拒不返还。故金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金华公司与中博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