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给付借款本金47,500.00元、利息3,944.00元,本息合计51,444.00元;2.被告陈**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0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约定每月给付利息1,000.00元,并由被告陈**提供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发生后,被告陈**只支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二被告不予偿还剩余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以450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1.24分为计算依据...(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