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于2001年6月15日10时许,持刀将蔺**、李**、乔聪聪三人杀死在家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有:
1、旱垣村党支部书记韩*成的报案材料称,2000年6月15日10时许,本村村民李*银到韩*,说其弟李**用菜刀在家里把妻子蔺**和两个孩子杀死。
2、证人李*银的询问笔录证实,2001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从麦场回来,听见其弟李**和妻子吵架,就过去看,走进院子时,窑门闭着,就去推门,里边关着,使劲把门推开,到里面时,看见两个孩子已经倒在地上不动了,李**还拿着厨刀朝蔺**身上乱砍,就把李**拉开,并骂他,他说要去报案,李*银说让他去,随后李*银就到村党支部书记韩*成家报案。
3、证人杜**的询问笔录证实,听说李**和妻子打架后,就去他家,这时是9点多钟,去后见他一个人在院里喝茶,看见门口有血,想进去看看,李**挡住不让进去,在他院里站了一会就往外走,出院门时,碰见关龙虎、李*贵往李家走。
4、证人关龙虎(村会计)的询问笔录...(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