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辩称,不同意齐星公司再审请求。涉案车辆使用了一个月发动机就坏了,在近两年的维修时间内没有修好,也没有安排代用车。后来我花了5万余元修好车开走了。
京铃顺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的“齐星”牌旅居车是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检认证的合格产品,单据齐全,且车辆发生故障的部位属于经销商无法检查的内部结构部分,我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齐星公司再审请求。
五十铃公司、五十铃销售公司辩称,齐星公司是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我公司仅是车辆底盘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当于零部件供应商,且我公司曾积极协助齐星公司履行售后义务,并无过失之处,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铃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居房车分公司因决议解散,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于2021年8月23日注销登记。
本院再审中,齐星公司提交贵阳劲嘉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