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君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支付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新天地大厦1502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物业服务管理费20172元(2015年4月27日至2019年11月1日)、违约金83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6日,物业公司与案涉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为案涉房产所在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刘**系案涉房产权利人,刘**尚欠上述物业服务费用未付。经催要无果,特呈诉。
刘**辩称,刘**所有的案涉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现存在新的买受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刘**没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到位情况,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