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马**车辆损失260,200元及施救费4,00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马**承担。事实与理由:事故车辆实际价值经鉴定为311,200元,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残值金额为51,000元,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付实际损失260,200元。一审法院以保险金额减去残值认定本案应赔付金额错误。另,马**申请车损鉴定的鉴定结论法院未予采信,马**支付的鉴定...(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