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8000元及利息,并按银行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息标准计付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诉前息5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在承包美庐园和美庐天下城建设工程期间,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于2021年7月3日结算余欠劳务费共计48000元未付,当时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于2021年7月底付1万元,每月付50...(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