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原审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营业执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委托手续与公司名称不符,且未提交公司名称变更有效证明,原审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未到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原审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