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与被告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刁**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78489.79元、利息18517元、罚息126.1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被告刁**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8885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刁**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道××号××800里××号楼××单元××号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