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欠款51738.40元及相应利息86051.30元(以51738.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7.56%自199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为86051.3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6月5日,经结算作为聚友酒家(已注销)经*负责人的被告欠原告经*的徐州市泉山区矿山百杂商店(已注销)烟、酒货款51738.40元。多年来,原告索要未果。在起诉本案前,作为徐州市泉山区矿山百杂商店实际经*人的岳邦军在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且经上诉、申诉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法院裁定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