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一审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国复〔2021〕802号);依法支持黄**裁决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黄**所在村组的土地从2007年开始陆陆续续被征收,黄**未在征收范围内的承包地在2020年6月18日也被强制征收,无征地公告,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至今补偿、安置不到位。黄**认为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9〕527号)、(川府土〔2020〕287号)、(川府土〔2020〕534号)三个《批复》属于违法批地,于2020年7月25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