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唐**,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4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暂计至2022年6月1日,已产生逾期利息151833.33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0日,二被告因做工程需资金周*,遂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于同日出具“借款凭证”。借据约定,“因我李**工程急需资金周*,特向肖**借资人民币肆拾万元。借期为六个月,到时不还,本人以家庭本人房地证件做抵押(产权面积156.76m)。借款人:李**、李*。”同日,原告从妻子李*菊处取20万元现...(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