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5日被告豫兴公司(乙方)与被告送变电公司第二工程处(甲方)签订了《锡盟西部220kv开闭站建筑工程及东苏对侧锡西220kv间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锡盟西部220kv开闭站建筑工程及出线间隔建筑工程三、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用“包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施工方与业主及现场监理及现场监理师的协调关系三、合同工期l、开工日期:2014年6月30日,2、竣工日期:2015年7月30日六、结算方式:1.本合同暂定合同价柒佰万元整(¥700万元),最终合同价以竣工审计结算为准2.结算方式:2.1甲乙双方约定建筑工程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结算价(扣除非乙方施...(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