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丰富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与被告粤北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粤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彭**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设备款960000元及利息l044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暂计三个月为10440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追溯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97044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医疗设备及相关配件等产品,被告支付相应货款。201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去两套超声刀系统,价格为96万元,被告进行了签收,并已使用至今。在此之后,原告又向被告送去上述超声刀系统的相关配件刀头,被告签收后,于2015年3月支付了配件刀头的...(本文书还有4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