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35800元,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1日,被告刘**自案外人色登丹巴处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率1.5%,由赵*斌提供担保。被告刘**借款后偿还了部分利息,因刘**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色登丹巴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起诉,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翁民初字第4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偿还借款40万元,利...(本文书还有3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