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18081.44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7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因怀疑其妻祁淑萍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在家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持自家菜刀在祁的颈部、肩部连砍数刀,作案后被告人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大同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祁淑萍系被他人用锐性砍器砍伤颈部,致左颈总静脉断裂后大失血而死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大同市公安局指挥...(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