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胤龙私教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1)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胤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胤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宋**(乙方)与胤龙公司的另一股东殷**(甲方)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两份《合作协议》均约定宋**投资5万元,股权分配方式为殷**占60%,宋**占40%,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审判决对此事实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2.宋**向殷**个人账户转账2万元、代胤龙公司向案外人支付健身器材款3.1万元,合计向胤龙公司的出资5.1万元,一审判决对此事实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