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马*诉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史**支付原告钢管及地泵租金103000元及被告史**向原告马*支付钢管扣件款1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合伙经营钢管租赁生意,被告承揽梁园区锦华社区**号楼工程期间,租赁了原告的钢管、扣件及地泵等设施,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下欠原告租赁费263000元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史**答辩称:租赁二原告钢管等物品是事实,被告已经向二原告支付过105000元租金。
根据...(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