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通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通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置业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建通耀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2021)湘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三、2021年2月6日股东会决议所依据的湘中柱会所(2021)审字第****号审计报告存在多项目违法,湖南中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未尽审慎义务,作出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不真实。审理中补充上诉意见:一、湘中柱事务所作出了修正审计意见,该意见已经提交给了被上诉人,充分说明了前次审计报告有瑕疵,我方申请对江山置业的财产进行重新审计;二、从审计报告的修正意见可以看出,江山置业的财务有...(本文书还有4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