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2001)并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付**与其长期同居的李**在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复兴煤矿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在追打中,被告人付**捡起路边石块击打李**的头部,发现李*亡后将其尸体掩埋。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姚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郎铁山于2001年6月30日报案称,发现余相春将其妻杀死并埋尸。2、证人郎铁山证言证实,2001年6月30日上午11点多,在矿上的磅房旁50米处,见到余相春在用土埋他的妻子。3、证人付泽鑫(付...(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