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邱**、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邱**、陈**、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3.7%。事实和理由:2018年间,被告邱**、陈**、林**以借给港邦公司塑料造粒用资金、购买原材料作周*用资金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根据被告指示的借款用途,通过小姨子李*花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通过李*花用现金按被告意思为港邦公司支付款项,于2018年11月7日经结算,原告共为三被告支付款项共计150万元,由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50万元的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